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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孵化个体工商户有20间以上独立门面房;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孵化基地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安排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每年至少孵化3-5户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六)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以上;必须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第九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业主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进入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除具备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应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并在全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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