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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奖补资金管理。各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统一在乡镇财政(财经)所及国有农林场设置专账管理,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确保专款专用。村民筹资(包括筹劳折资)、村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乡镇分村专账管理核算。
  (三)工作程序。
  1.项目申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2.项目审批。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农民筹资筹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并下达补助资金数额。
  3.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尊重民意,采取议标、招标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并建立竣工决算制度。
  4.资金兑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项目实施前,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保障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报账兑付、结算其余奖补资金。
  5.考核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考核验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一些专业性较强、安全性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其他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过程要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参与,并由验收单位或部门出具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的验收报告。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统筹规划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要求,统筹作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经全体村民同意,按程序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且第二年不得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如农民自愿,可以资代劳。
  (三)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让村民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项目完成后,村级组织要将项目实施、筹资筹劳、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向村民公示,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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