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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要求,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老年人参保问题
  (一)《规定》第二十三条中“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是指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在2009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老年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老年人在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对已经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自缴费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发放其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对2009年度达到享受年龄未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但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自缴费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其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补发至缴费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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