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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四、加强立案层级报备

  要建立和完善案件报备制度,发挥案件报备的案件把关和指导作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十五)案件报备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

  1、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案件;2、传销案件;

  3、商业贿赂案件;

  4、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

  5、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6、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且案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案件;

  7、无照经营且案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案件;

  8、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案件;

  9、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且案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案件;

  10、案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案件;

  11、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涉及多个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12、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十六)案件报备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立案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出备案材料。

  (十七)案件报备方法。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逐级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科(处)室应于收到下级案件报备材料两个工作日内(不含收到日),将材料向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出。

  (十八)案件报备材料。《案件报备表》(附后)和《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上述两份材料须加盖局印。《案件报备表》中案件基本情况应包括立案机关、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涉案金额、案件性质、拟(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内容。

  (十九)案件报备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报备工作,对不报、漏报、瞒报、错报的,省局将视情况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要做好执法办案工作重大信息情况记录工作,对收集上报的重大信息要严格把关,做到情况属实,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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