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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突出执法工作重点

  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要重点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和政府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办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

  (四)围绕重点领域和行业,进一步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向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和经销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领域拓展。

  (五)以“拉人头”、“金字塔”或者“团队计酬”等方式从事传销的行为,特别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

  (六)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七)利用傍名牌、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假表示、有奖销售、误导经营者、消费者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

  (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交通、殡葬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限制竞争和各类垄断行为。

  (十)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

  (十一)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执法办案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指导工作,把案件指导工作纳入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中,形成制度。同时,要制定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十二)突出层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辖区内案件指导工作。一级指导一级,形成省、市(地)、县(区)层级指导,充分发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体力量。

  (十三)加强业务指导。对查处案件中发现的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技巧;对典型案例要注意收集、整理,并适时上报;对辖区内发生的疑难、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认真及时研究处理。

  (十四)强化重大案件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大要案件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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