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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9〕53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道路交通的发展,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所造成的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财产损失,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尽管近年来,通过各地、各部门和运输企业的努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目标,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仍然均占生产安全各类事故起数总量、死亡总人数的85%以上,且较大事故频发,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由此可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开展“平安县(市、区)”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严格执法、强化监管,严肃查处道路交通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为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监管,完善手段,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的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推动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动态监管的手段,有效预防重点车辆超速、超载以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各类违法行为的产生,防范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要布置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交通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等的安装、有效使用和完好情况,进一步扩大车辆动态监管的覆盖面。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今年7月中旬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加强车辆行驶的动态监控和路面监管,切实严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督促各运输企业对核载9人以上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对核载9人以上非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等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客运车辆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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