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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四、保障方式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保障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主城区为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50%— 80%;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主城区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以渝价[2005]367号文件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租金标准的1.5倍,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审定,原则上不超过渝价[2005]367号文件确定租金标准的2倍。
  (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申报审核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由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审和核。具体申请、初审、审核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保障方式和未明确的有关保障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
  七、工作保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聘用等方式,配备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组织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清理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了解住房保障范围扩大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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