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渝办发[2009]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国家《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
按照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际,从2009年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核定,收入标准分别为: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二)低收入家庭房屋困难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保障对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述标准,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