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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前,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选择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专业队伍认真开展地质环境评价工作。

  1.摸清隧道穿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科学查明并合理评价因地下空间建设可能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负效应,为地下空间防排水动态设计及工程施工组织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并将其评价结论纳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中,为地下空间建设提供地质环境保护依据。

  2.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见,提出从源头、过程、末端控制的地质环境综合保护基本思路和工程勘察、设计中需重点考虑解决的问题,指导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选择科学合理的建设地址和施工工艺,预防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

  3.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区域,以及穿越江河、水库,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基础设施、居民聚居区、重要水源地等地区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需重点查明的内容,包括隧道沿线地层分布、地质构造、含水层特性、地表水体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三)切实抓好项目设计施工过程监管。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详细查明重点区域地质结构情况、地下水分布情况等,督促设计单位针对评估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提出的地质问题进行重点设计,提出避让富水地层、控制开挖进度等地质环境保护设计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体的处理方案。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开挖和爆破量,禁止大开挖和大爆破,特别是遇到富水地层、软弱地层等可能出现渗水、地面塌陷等地段,要提前支护,落实开挖过程中地下水防渗等措施。施工中逐步推行有利于地质环境保护的盾构、顶管等非开挖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禁止违背现行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同时,要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周边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工业、生活污水沿施工区域进入地下,破坏地下水环境和地质环境。

  3.在地下空间开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委托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持续监测隧道等施工区域及周边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边坡、顶板、地表水流量、隧道内涌水量、地表沉陷量、植被变化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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