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政策。
1.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 50%摊销。
2.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3.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的软件开发及信息服务部门转向专业化发展,从原企业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体,为本行业的信息化改造提供服务。从其他行业剥离出的服务企业,满足条件的可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条件的,予以优先认证。
4.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技术服务,与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投融资支持。
鼓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积极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实施企业及项目提供融资及担保支持。鼓励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重点行业领域和试点区域的投资力度。
(四)重点扶持措施。
1.鼓励信息服务企业开展工业信息化研发与应用推广。对承担有关产业技术改造、信息系统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2.鼓励各行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重点开发嵌入式软件和大型行业应用软件。对我市软件企业合作开发的对行业信息化改造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软件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3.鼓励中小企业与IT企业、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信息系统建设和转型升级。对有典型示范意义或对区域、行业经济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4.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标准化工作。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标准体系研究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5.鼓励企业制订信息化工作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信息官(CIO)岗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国有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及实施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6.每年定期开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十佳”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对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