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七条 韶关市财政局是“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监管部门,负责股本金确认以及股金收益分配等监管工作。
第八条 韶关市(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实施农地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计算和确认工作,引导村委及村民积极参股。
第九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建设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宣传、发动被征地村委及村民积极参与征地款折资入股,积极筹措股本金;
(二)负责农地补偿款折资的经济评价和参股的具体事宜,股权的确认;
(三)负责股民的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与折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合同书》;
(五)代表政府投资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投资项目的建设;负责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参股建设合同》,参与投资项目的运营与管理,投资项目的结算;
(六)代表政府对项目运营单位实行专账核算。要求项目运营单位逐年按一定比例提留股份赎回股本金的基金。
第十条 股本金(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筹集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入股;
(二)安置补助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入股;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以农民个人名义入股;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则以现金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愿意,也可以个人名义入股;
(四)各县(市、区)的征地补偿费以县(市、区)的名义入股;由其直接对入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负责。
第十一条 认购股本金的程序:
(一)股民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签订《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合同书》;
(二)股民填写《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申请书》;
(三)入股人到指定银行将股本金存入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或凭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的证明书),并开设每年分红派息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