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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证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和操作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章 管理员的任职条件与管理

  第十条 担任管理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基本的公证业务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熟练地操作和使用公证业务系统。

  担任专职管理员的,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计算机网络维护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选配管理员,并与其签订管理工作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理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时,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管理工作协议,并按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二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每年应对管理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协会应根据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的需求,定期组织对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公证业务系统综合运用、信息平台动态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编制本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管理员名录,并建立管理员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其履职、培训和考核等情况。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将本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管理员名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五条 管理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公证信息平台设备损坏、系统数据丢失及其它严重损害后果的,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及时终止其职务,并依据管理工作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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