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9〕1号 2009年9月25日)
各市司法局:
为了建立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证信息平台的管理,全面提升其应用、维护的效能,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省厅。
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证信息平台的管理,全面提升其应用、维护的效能,根据江苏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包括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各公证协会;各公证处)中固定从事公证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证业务系统”)与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及相关协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员的工作权限及于其所在单位范围,主要职责包括:公证业务系统运转的管理和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硬件的维护与局域网的保障;公证业务系统及其设备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公证业务系统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完成公证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及本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的专业维护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配备一至两名管理员,一般为兼职,计算机数量超过二十台或配备服务器的用户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员。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建立和实施管理员工作制度。
省、设区的市公证协会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管。
第二章 管理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证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