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与公证信息平台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害公证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司法厅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
(二)研究、确定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等级,并定期对其安全状况组织测评。
(三)研究、制定并适时调整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督促、检查、指导全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各用户单位的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评价、通报。
(五)与有关省级职能部门就公证信息平台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六)组织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措施。
(二)及时向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等级备案手续,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三)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用户单位的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分析、上报本地区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督促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在本地区开展安全保护技术工作。
第九条 用户单位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证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管理员制度,落实有关平台运行及安全管理的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公证信息平台安全建设,配备、调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
(三)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单位在公证信息平台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