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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9〕2号 2009年9月25日)


各市司法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省厅。

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信息工作法规以及江苏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厅”)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公证行业特点和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信息平台,是以我国公证法律制度和全省公证业务工作为基础,以促进公证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以现代电子科技和网络技术为手段,全省统一的专门处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管理事务的信息化的人机工作系统。

  第三条 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全面、及时地维护公证信息平台硬件设施、业务软件、专用网络的安全运行、使用,有效防范公证业务及管理数据的丢失、泄露和破坏,充分保障系统效能的发挥。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规范和要求,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二级,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管理,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用户实施”的基本原则。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信息平台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各公证信息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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