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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分级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其中全省5A、4A级民间组织统一由省评估委员会评定,省辖市及以下3A、2A、1A级民间组织由各市评估委员会评定。省辖市及以下拟申报5A、4A级民间组织由各市评估委员会初评通过后,报省评估委员会最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下发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拟参加评估的民间组织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三)民间组织通过自评达到等级标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民间组织评估申请书》,申请等级评定;

  (四)评估委员会收到民间组织的评估申请后,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民间组织实施评估;

  (六)评估小组将评估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作最后审定,向申报单位下发评估结果通知书;

  (九)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向评估单位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5A、4A级的民间组织评估结论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民间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民间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民间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匾牌退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对于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等待下一个评估周期方能重新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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