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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2日)废止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民规〔2009〕1号 2009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全省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民间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民间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

  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民间组织运行状况,规范评估程序,促进民间组织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民间组织一定时段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 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遵循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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