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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八章 行政征收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决定延期缴纳税款、减税、免税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范围,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对重复收费的项目应当予以取消或者合并。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五十条 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

  禁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通过依托政府部门或者代行政府部门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第九章 行政给付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给子物质帮助和服务的行政行为,包括救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向社会公开适用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确定行政给付对象,应当组织对报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必要以举行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当将确定的行政给付对象在-定范围内公示。

  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及时作出行政给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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