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供地方式,加强转让管理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应根据不同的用地区域、不同的用地主体确定不同的用地性质和供地方式。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其中以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用地主体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批准可补办出让手续后转为国有出让;以企业、村社团体或个人为用地主体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文件中应明确住宅套型、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配套用房处置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其中按城镇住宅小区标准建设多层或高层的,也可以参照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
在确保自身住房的前提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可办理完全产权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有条件地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集体使用方式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出租,但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转让的除外)。对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性住房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规定自身住房必须按人均25平方米以上(以套为单位)作为基本生活住房,一定期限内不准交易,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并监管。
四、转变用地观念,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切实做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应按照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建造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积极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在城镇规划区外,要尽可能向多层发展,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废弃地。要严格执行《宁波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要依法合理确定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符合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村民,换取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住宅,原则上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建筑面积标准。
五、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