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淄建发〔2009〕96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改进和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决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具体事宜如下:
一、实行联系制度的项目
包括: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交易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综合开发管理费,绿化补偿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处罚履行情况。
二、联系制度程序
各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前,必须提交各缴费项目的完费资料和相关资料并经各有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备案联系表(见附表),凡项目填报不全、完费手续不全、不履行行政处罚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建筑工程验收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减、免和缓收各项费用。除按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含会议纪要)执行减免费用的项目以外,其他确实需要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建委专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