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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黑价格字[2009]280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通知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临时零售指导价格,并从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垦区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转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另行发文补充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药品差比价规则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定零售指导价格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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