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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按照《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淄建发[2009]18号)要求,属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按规定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部门和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认真回复,并报送回复意见一式两份。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查施工图是否已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回复意见修改,未修改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加强勘察设计类注册师管理

  根据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启用“注册师材料受理及领取证书印章凭证单”使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为便于我市勘察设计类注册师的管理,今后我市勘察设计类注册师的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材料均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报市建委,由市建委统一上报省建设厅注册中心。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变动登记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有变化时,应按照《关于对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从业人员进行统计的通知》(淄建函发〔2008〕98号)要求,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市建委。人员变动手续不完备前,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字盖章。

  上述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按照《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27号)的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在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市建委科教科联系,联系电话:2300171。

  附:勘察设计项目参加人员一览表(样表)(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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