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09〕38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勘察设计市场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
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应严格执行。未经校审签名或校审签名不全的勘察设计文件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假名或者冒用其他人姓名。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方可有效。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其中两个栏目,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设计”、“审定” 两个栏目。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对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如发现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与勘察设计单位不符或签名有问题等,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建委。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同时附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1),供施工图审查机构核对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和备案使用。
二、加强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淄承揽业务备案管理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淄承揽业务,必须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鲁建设字〔2008〕第26号)要求,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实行一个项目一次备案的单项备案办法,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淄备案手续。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揽业务时,不得拉用非本单位注册及技术人员参与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有勘察设计文件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对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等,如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