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和完善诚信信息系统,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
(三)指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息采集和上报;
(四)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
(五)采集有关建设管理信息并进行发布;
(六)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
(七)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八)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七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一)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高速公路项目除外)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一)所建项目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九条 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
第十条 诚信信息系统为信息管理平台,登陆浙江交通网(www.zjt.gov.cn)后,点击“信用交通”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面。
第十一条 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首次进入诚信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