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推选程序应务求简便,不搞层层评比。主要根据评选办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参照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评选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在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养管单位经理(主任)”的个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获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将作为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企业经理”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注: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主任、处长、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