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办法,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保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独立运作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保障。各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置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明晰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政府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