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出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事项,形成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目录。作为划分行政处罚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
(二)细划行政处罚裁量阶次(7月10日前完成)
对梳理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项,各试点单位应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执法实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每一类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同的裁量阶次。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可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阶次,情况复杂的可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划分阶次要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作出规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较大罚款幅度,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细划四个阶次。
(三)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月20日前完成)
1.各试点单位应制定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包括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标准、行政处罚幅度的适用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标准。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行政处罚种类的,各试点单位应当针对不同违法事实阶次,制定相对应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2)制定行政处罚幅度的适用标准。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规定了处罚幅度的,各试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针对不同违法事实阶次,制定相对应适用的处罚标准。
2.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以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作为处罚标准;
(2)行政违法行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中限以下、最低处罚限度以上确定处罚标准;
(3)行政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中限以上、最高处罚限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4)行政违法行为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分别在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有加重处罚情节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处罚标准。
3.依据《
行政处罚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