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报价评审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
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 ×100%
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第四章 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
第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