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当评审后的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时,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招标控制价×85%)-中标价]。
第二章 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第九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