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停止汇缴2008年及以后新录用行员住房补贴的请示》的批复
(苏建房改〔2009〕297号)
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
你行《关于停止汇缴2008年及以后新录用行员住房补贴的请示》(交银苏〔2009〕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补贴;1998年12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999年12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要求:“新职工自确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