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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43号)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09〕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冲突,相同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相协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有力,联系沟通顺畅。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立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龚向东任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将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清理范围、标准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含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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