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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到2011年年末,人员安置工作要全部完成,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鼓励改革涉及人员自谋职业或到企业工作,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即取消“六费”涉及人员自2009年1月1日算起,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自2009年5月1日算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扣除3年待安置期内已享受合理合规待遇的时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其费用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可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到企业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欠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一次性补缴。到企业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到企业之日起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企业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到企业工作的可按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到企业前已参加医疗保险,且不欠医疗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公路养护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平均每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养护补贴标准每年每公里7150元,村级公路养护补贴标准每年每公里1500元。上述补贴资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中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1号)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按管理事权通过出资及政策化解等途径解决。
  2.落实全省运输管理系统人员经费。根据运输管理工作需要,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核增人员经费。核增所需经费来源为: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燃油税转移支付增量部分。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收支结余部分。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按照收入的30%统筹。核增后,人员经费不足部分,3年安置期内从原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基数中解决,3年后由地方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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