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办法
(一)改革涉及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人员的安置。一是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省国税、地税系统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5号)精神,通过考试向税务系统转岗部分人员。二是将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后,组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隶属省交通运输厅垂直管理。其职责是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直管公路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治理公路“三乱”和路政管理督察等工作。
(二)改革涉及地方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一是依据黑人保发〔2009〕35号文件精神,通过考试向税务系统转岗部分人员。二是按原身份转岗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国省干线公路管养机构与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可分设,由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县、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三是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多渠道妥善安置。
(三)改革涉及全省运输管理系统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负责。一是在道路运输系统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二是地方政府多渠道安置。
(四)改革涉及全省航务系统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负责。一是在航务系统内部转岗,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二是地方政府多渠道安置。
(五)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的安置。省直管理的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3年内逐步转岗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点。转岗从事加强取消收费后的原二级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向辖区内新建高速公路转岗安置部分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按合同制管理。部分人员可转岗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日常保洁工作,原身份不变。通过上述渠道仍未安置人员,当地政府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乡镇社区基层民生服务工作,按合同制管理等途径安置。
(六)改革涉及省农垦总局相关人员的安置。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在省农垦总局系统内部转岗或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安置。
四、实施步骤
2009年年底前,完成交通征费稽查人员通过考试录用向税务系统转岗工作,完成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工作,完成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工作,全省运输管理系统和航务系统人员完成内部转岗工作,省农垦总局系统涉及人员基本完成安置工作。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依据高速公路建设进程,部分人员3年内逐步转岗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其他人员多渠道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