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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1日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整合机构,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安置。
  (二)依法合规,分类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类安置。
  (三)统筹协调,拓宽渠道。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拓宽安置渠道,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考虑安置。
  (四)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按照职能优先、精简效能的要求,精简整合机构,合理划转人员,强化管理职能,着力构建现代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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