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防雷检查机构在今年的检查中,要强化检查,注重落实,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防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并依照《
安全生产法》、《
气象法》、《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防雷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对既不接受检查,又形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做到“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三、检查重点
1、民爆物及烟花爆竹行业,化工、石油和电厂等生产、运输、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
2、各工矿企业、各国有煤矿、各市、县、乡地方煤矿。
3、学校、医院、大酒店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
4、银行、证券、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
5、铁路、公路、民航、桥梁及运输业。
6、各单位机房、生产指挥系统、信息系统等各种计算机网路系统。
7、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古建筑。
四、检查内容
1、防御雷击的技术措施;
2、防御直击雷、侧击雷的防雷设施(包括避雷针、带、网、线,引下线,接地体,均压环等);
3、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电源系统、通讯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等防雷设施(包括屏弊、等电位连接、各类避雷器件等);
4、新增和维修整改后的防雷设施。
5、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五、检查具体要求
1、依据《
气象法》、《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今年对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上述场所未经检查或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设施年检合格证》的不得存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公安、安监、煤炭等有关部门在审批火工品以及安全生产认证、恢复生产验收等环节时严格把关。对各工矿企业、金融证券、机关事业单位、民用住宅、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及公共场所等防雷装置检测一次。
2、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山西省防雷设施设计核准书》。对未经审核或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设施设计核准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规划、消防、气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把关。重点建设工程要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