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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政府;
  (二)省政府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推荐书;
  (二)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按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有关申报要求做好电子材料的网上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和推荐汇总名单1份。申报材料应按推荐顺序排列、装订,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参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方式进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以网络或会议形式,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计算机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应通过省评审委员会答辩评审,二、三等奖奖励方案应通过省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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