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
第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来源于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成果转让的手续和合同应真实、有效、合法、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