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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和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费率调整、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五)人才开发和市场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管理全省人才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编制发布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全省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参与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企业人才的统计工作;承担厅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行政许可,指导和管理职业中介机构;拟订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在杭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引进的审核和调配工作;承办有关省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属在杭单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全省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拟订我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综合管理全省技工院校,承担技工院校招生办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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