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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工作部门和市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定。
  第八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审批事项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有关工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九条 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市政务大厅对驻厅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事项负协调督查责任。驻厅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政务大厅的协调,接受政务大厅的督查。
  第十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办理审批事项,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服务。切实做到: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即时或限时办结。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要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和市政务大厅应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和责任单位,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二条 市监察机关各工作部门和市政务大厅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对署名投诉的,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务大厅、分大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岗位、辞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增加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行政审批内容、条件、依据、程序、时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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