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二OO九年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
为了促进全市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全市今年预算目标的实现,制定以下超收奖励办法。
一、各县区、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不搞虚收探收,做到应收尽收。在此基础上,完成市政府分解到本县区、本部门的收入任务,方可享受政府奖励。
二、2009年,市财政除兑现省政府晋政发〔2006〕45号文件奖励政策外,各县(区)超过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市分享部分再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县(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是:对城区、矿区、南郊区返还40%;对新荣区和已享受省政府奖励政策的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和左云县再返还10%。
三、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分解到本部门的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各奖励500万元,各部门实现财政总收入每超1个百分点,再奖励20万元。地税最多奖励700万元,国税最多奖励600万元。财政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分解到本部门的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奖励200万元。经费从超收额中解决。超收奖励于2010年根据各部门全年收入完成情况兑现。
四、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超收市级一般预算收入分解到本部门任务3%以上至6%,可奖励单位主要责任人10000元,超收额达到或超过6%,可奖励主要责任人25000元,个人奖金从各自的奖励经费中支付;对超额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三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区)委书记和县(区)长分别奖励10000元,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县(区)对本级税务、财政局主要责任人也应给予一定奖励,奖金用自有财力解决。
五、对超收奖励要严格考核,年度执行中由于重大政策性增减因素的变化,要相应调整收入考核任务。
六、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七、本奖励办法暂定一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