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酉阳府发〔2009〕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要求,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60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参保率要达到100%;16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人员:2009年参保率要达到20%,2010年及以后每年按应参保人数的20%递增,2012年参保率达到80%。
三、参保范围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