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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本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不含在建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排查鉴定,不得遗漏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可不再重新鉴定。排查鉴定中发现的D级危房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统筹调配本区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和督促区属学校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组成校舍安全排查队伍,逐一排查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并形成排查结论。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在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同时,各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变化的趋势,编制本区2010年至2015年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保中小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涉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制订校舍改造方案。各区要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应对C、D级危房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区要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统筹本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以及创建教育现代化示范区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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