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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同时,可与有关企业签订有偿调用协议,委托企业储备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购置并储备大型专用救援装备的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要建立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平台,尽快建成市、区(经济功能区)及专业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技术开发和推广。依托大中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研究和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有关课题的研究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完善市、区(经济功能区)及行业专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建立专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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