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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纵深推进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为实现赣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含章贡区、开发区)各类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扶持。市属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以办理调入和聘用手续,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

  第五条 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对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四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我市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0000元;对符合规定第三条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的人员,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我市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4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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