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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制定促进森林资源流转,有利于林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组建相应服务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工作机制,牵头解决金融机构与林业经营主体在银林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人民银行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我市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在应用并推广传统林业贷款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加大林业贷款业务创新力度,促进当地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应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服务。持续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推进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林业中小企业、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以及林农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权审查、抵押登记、流转监管等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管理流程,为林权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林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培育林业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识,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三、努力构建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配套政策体系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贴息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制度,按实际贷款规模和年限给予林业小额贷款贴息,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
  推进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林业担保机构建设,可参考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模式,根据地方实际,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的审查和代偿机制,鼓励其参与林业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资信优良的担保机构合作,降低林业贷款风险。
  加快林业保险业务推广。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既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又可降低林业信贷风险。各县(市)人民银行、林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保险机构推进林业商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构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体系,切实发挥林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压力,为金融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投入提供支持。
  四、积极推动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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