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七条 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本区域统一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编制政府和社会需要的全市 性、区域性地形图;
(三)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依法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前款第(五)项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补测等事项,《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础测绘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市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成。
第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编制基础测绘经费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力许可将核定的基础测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下列规定更新:
(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