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钱建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土、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测绘管理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负责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共享管理,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负责管理的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省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相对独立的绍兴城市平面坐标系统。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建立与省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县(市)行政区域平面坐标系统。一个城市或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省、市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