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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9年年底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2009年年底前,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城镇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将辖区内所有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同时,要按照要求大力推进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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