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62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市级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市本级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二、考核奖励依据
(一)银行
1.商业银行
市政府设立十项指标考核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见附件),年终根据所有商业银行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根据各家得分情况计算奖金。
当年新设的商业银行不参加考核,市政府根据各行开业时间和业绩贡献情况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奖励总额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
2.政策性银行
按当年市本级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最低不低于5万元)。
(二)保险公司
1.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其他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
2.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倍(含2倍)责任以内的赔付,再按赔付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
3.对从市外引进资金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保险公司,按引入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三)证券、期货公司
按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先进集体评比
(一)商业银行
1.综合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根据商业银行考核得分情况评出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商业银行在考核涉及的各项工作中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减1分。该项加减分与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得分合并构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