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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1. 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 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含国有股份)获得的收入。
  4. 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它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2. 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企业转型升级、主辅分离、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帐、解决历史包袱、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支出。
  4. 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六)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市财政局负责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商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监管(或所属)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八)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及其它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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